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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新规下的产品质量鉴定程序规范之鉴定意见的审查

发布时间:2021-07-20   阅读次数:116

经过前面的鉴定环节,鉴定专家要在规定期限完成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通常包含封面、委托单位、鉴定对象、委托要求、鉴定依据、鉴定形式、案情摘要、鉴定过程、现场勘验、开机试验、样品检测、技术分析、鉴定意见、附件(专家签名、公正性承诺书、鉴定资质、证据材料)、声明等部分组成,法官和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结合以上内容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一、鉴定意见异议处理

新《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规定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原《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或者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质量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质量鉴定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拿到鉴定意见书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在规定异议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二、鉴定意见审查的内容

新《证据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法院的名称;(二)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三)鉴定材料;(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六)鉴定意见;(七)承诺书。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应当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具备新《证据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可以根据《民法典》第511条、第615条、第616条审查鉴定依据,根据《计量法》第22条审查样品检测,当事人还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2条、第123条,聘请专家辅助人审查技术分析部分。

三、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专家的审查

(一)对鉴定机构的审查

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扥工作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产品质量鉴定由行业协会管理,推荐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录进入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信息平台。目前已接管原质检部门管理产品质量鉴定职能的行业协会根据本地区情况发放了《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备案证书》,证书明确了鉴定机构可以接收鉴定产品的范围。因此可以根据证书明确的鉴定范围,审查鉴定机构是否超范围鉴定。

(二)对鉴定专家的审查

由于诉讼中的产品质量纠纷,通常是使用过程中发生了问题,因此当事人主管认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以质量问题为由抗辩,或者反诉赔偿损失,也有的是侵权纠纷根据无过错举证倒置原则起到的产品质量鉴定。但不管哪一种产品质量鉴定类别,都是使用过的产品,这就是产品质量鉴定的难度,也是鉴定费高的原因,鉴定专家要以现在的状态判断、分析交付的状态是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完成司法鉴定辅助审判查明案件事实的目的。

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原《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专家组负责出具质量鉴定报告。”可见产品质量鉴定行业是鉴定专家对鉴定意见负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指定鉴定人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对鉴定人的专业能力、从业经验、业内评价、执业范围、鉴定资格、资质证书有效期以及是否有依法回避的情形等进行审查。目前大部分地方要求鉴定专家有高级职称,鉴定专家拥有专业技术知识,但缺少产品质量鉴定经验,因此要求鉴定组织人把握好鉴定程序,充分发挥鉴定专家的专业技能,使其专业技能与法律程序相结合,最有出具合法、客观、公平、公正的鉴定意见。

对于当事人来说,鉴定意见书的审查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降低当事人诉讼经济负担的重要环节,以免问题留到出庭质证阶段。应引起当事人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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