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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索证制度

发布时间:2021-09-02   阅读次数:175

为加强经营主体的商品质量安全管理,督促落实进货查验责任,确保场内商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索证是指经营主体在购进商品时向供货方生产厂家索要并审验相关票证,以确保经销商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的行为。

市场管理指导和督促经营主体开展商品进货查验工作,严格落实索证制度,在购进商品时向供货方索取其经营资质和产品质量等有关票证,保障商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合格。

市场经营与初次交易的供货方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经营者在购进商品时,应当向供货方索取下列证明商品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有效的商品质量检测报告、相关质量认证标志、强制认证标志、许可使用标志证书、获奖荣誉证书、代理资料等。同时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每批商品的进货凭证正式发票或盖有供货商公章或签字、按手印的收据

经营应将向供货方索要的全部材料,连同购销合同一起,按供货商分类归类建立档案,以备查询

对以“总代理”“总经销”“厂家直销”“专营专卖”等名义经营的,应取得权利人授权证书等相关证件

第八条 对于不能提供上述相关票证的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该种商品,待补齐相关票证后,方可从事销售活动。

第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江苏华东五金城管理有限公司。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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