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经营主体的商品质量安全管理,督促落实进货查验责任,确保市场内商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索证是指经营主体在购进商品时向供货方(生产厂家)索要并审验相关票证,以确保经销商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的行为。
第三条 市场管理员是指导和督促经营主体开展商品进货查验工作,严格落实索证制度,在购进商品时向供货方索取其经营资质和产品质量等有关票证,保障商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合格。
第四条 本市场经营着与初次交易的供货方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五条 经营者在购进商品时,应当向供货方索取下列证明商品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有效的商品质量检测报告、相关质量认证标志、强制认证标志、许可使用标志证书、获奖(荣誉)证书、代理资料等。同时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每批商品的进货凭证(正式发票或盖有供货商公章或签字、按手印的收据)。
第六条 经营者应将向供货方索要的全部材料,连同购销合同一起,按供货商分类归类建立档案,以备查询。
第七条 对以“总代理”“总经销”“厂家直销”“专营专卖”等名义经营的,应取得权利人授权证书等相关证件。
第八条 对于不能提供上述相关票证的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该种商品,待补齐相关票证后,方可从事销售活动。
第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江苏华东五金城管理有限公司。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