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大幅增加,商业化维权现象应运而生,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开始显现。部分权利人采取“碰瓷式维权”,针对个体工商户或终端销售网店提起大规模批量诉讼,一味追求商业利益。而被批量维权伤害的群体往往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将商业维权视为知识产权“敲诈勒索”,造成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误读。
知识产权诉讼的商业化,是知识产权财产性的应有之义,本无可厚非。但是,在行为人的权利基础、维权手段等不正当的情况下,极有可能构成权利滥用。在被滥用的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中,知识产权人和维权“承包商”形成了一条诉讼产业链,将侵权之诉作为一种商业策略,使诉讼背离了权利保护的初衷而异化为权利人获取超额收益的手段,这无益于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更与民法所倡导的公平、诚实信用和权利不得滥用等基本原则相违背。
维权对象通常选择终端销售者。在“逐利性”驱动下,知识产权人通常不起诉也不愿追加侵权产品的生产者或中间流通者,而专以法律意识较为薄弱、缺乏诉讼经验的众多终端销售者为起诉对象,比如五金商店、小型便利店、文具用品商店等个体工商户。利用小经营者的惧讼心理,通过和解或法院调解的方式快速实现预期收益。
取证模式单一。维权人通常采取公证取证的方式固定证据,常表现为同时间段内同一公证人员对众多个体工商户“扫荡式”取证。对于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认定通常不存在争议,只是对于公证内容合法性存疑,如公证人员数量不符合法律规定、公证保全产品和销售者所出具票据的产品名称不一致等。
恶意诉讼的倾向性。部分权利人采用“陷阱取证”进行“钓鱼式维权”,在小商户本无购买侵权商品的意愿时,通过赠送或请求少量进货试销的方式诱导商家购入,随后即有公证人员上门取证。侵犯商标权或外观设计的商品多为日常生活用品,由于留存数量少且价格低廉,市场门槛低,小经营者通常不会要求推销人员签订进货合同或开具正规供货凭证。
起诉时间故意滞后。鉴于店铺的监控留存时限为2~4个月不等,维权团队进行公证取证后通常并不马上通知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而是故意等待5~18个月之后再提起诉讼,此时监控已然失效,被告对于原告诱导侵权的主张陷入举证不能,恶意诉讼之嫌无从考证。同时,通过“放水养鱼”,拉长了侵权期间,增加了侵权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