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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2023年知识产权新规

发布时间:2023-02-17   阅读次数:70

1、2023年1月11日正式开通“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为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为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审查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于2023年1月11日开通“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整合优化专利电子申请、专利缴费信息网上补充及管理、专利事务服务、PCT国际专利申请、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等多个业务系统。

2、2023年1月11日,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

为保障修改后专利法的施行,回应创新主体对局部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的迫切审查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修订《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23年1月11日起施行。

3、2023年1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启用“非正常申请”意见陈述书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关于发布修订版专利申请请求类表格和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的通知》,自2023年1月11日起启用!涉及修订的纸件申请请求类表格64份;修订的电子申请请求类表格30份,新增42份。新增了意见陈述书(关于非正常申请)和批量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4、2023年1月1日至2月28日,商标代理机构重新备案

2022年12月1日,《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正式实施。为保障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加强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管,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秩序,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组织2022年11月30日(含)前已经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重新备案。

重新备案的机构应当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提交重新备案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重新备案;对符合要求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时予以备案,通知有关机构并公开发布。

5、2023年1月11日起,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

为保障《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以下简称《海牙协定》)在我国的顺利实施,回应国内外创新主体的迫切审查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修订《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23年1月11日起施行。

6、2023年1月26日起,部分专利业务办理方式和审查规则作出调整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调整部分专利业务办理方式的通知》,为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为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审查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部分专利业务办理方式和审查规则作出调整,如下:

1. 关于明确应当委托代理机构的情形

2.关于专利业务行政复议的提交方式

3. 关于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援引加入声明的提交方式

4. 关于网上缴费方式

5. 关于电子文件形式通知书和决定的印章

7、2023年度执行的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人民币标准,涨价约4%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订的《关于〈专利合作条约〉(PCT)费用汇交的谅解备忘录》,自2021年12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人民币标准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不再以瑞士法郎标准进行折算。

即将实施

1、2月7日,全面实施电子专利证书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不断提升专利审查服务信息化、便利化水平,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23年2月7日(含当日)起全面实施专利证书电子化。

当事人以电子形式申请并取得专利授权的,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下载电子专利证书;以纸质形式提出申请并取得专利授权的,应当按照《取得电子专利证书通知书》中通知的方式下载电子专利证书。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1月19日

2.自2023年3月1日起,不再接受通过传真提交PCT国际申请文件。

自2023年3月1日起,作为受理机关的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再受理通过传真提交的PCT国际申请文件以及申请后提交的与其相关的任何文件或信函。PCT国际申请人可以使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和网页版(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向中国专利局提交PCT国际申请文件并办理相关业务。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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