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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领域新型竞争行为界定

发布时间:2023-10-19   阅读次数:177

营业准备三件事:开门、盘货、听华金商道。大家好,今天是我们华金商道陪伴您的第93期,今天给大家分享的是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领域新型竞争行为界定。

数字时代下,在信息化、智能化、便捷化的同时,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数据爬取行为、技术引流行为、数据杀熟行为等新型竞争行为竞相涌现,对传统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行为界定提出了新挑战。

一、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领域新型竞争行为界定的总体思路

数字时代知识产权领域新型竞争行为迭代速度快、侵权模式多变、行为边界不清,是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特征。新型竞争行为的特殊性则决定了适用一般条款的不适切性,主要体现在一般条款突出“公平诚信”“商业道德”要求,只注重经营者利益的单向保护,忽视了新型竞争行为对用户知情、选择权等消费者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实际损害。

二、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领域新型竞争行为界定的重点类型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算法、技术成为影响知识产权领域新型竞争行为演化的内生变量。数据的非排他性、算法的不透明性、技术的异质性催生市场中新型竞争行为的不同类型,并且实质影响到互联网的竞争格局和竞争秩序。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需要对市场实践中较为典型的新型竞争行为类型予以精准识别、分析和归纳。具体而言,其中较典型的新型竞争行为包括:数据爬取行为、技术引流行为、数据杀熟行为、技术引流行为等。

三、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领域新型竞争行为界定的考量因素

“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类型化规则亦是如此,唯有穷尽立法列举的知识产权领域新型竞争行为规则,方得考虑适用新型竞争行为的兜底条款和一般分析框架。互联网新型竞争行为具有不同于一般竞争行为的特殊性,必须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因素予以具体化,以更好应用于公平竞争审查和监管实践。

数字经济反不正当竞争规则,不仅关乎互联网产业发展利益,更关乎十余亿网络用户的公共利益;不仅体现新型竞争行为的治理能力,更是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环。因此,相关部门也在通过完善新型竞争行为的界定规则,不断提升管网治网水平和公平竞争监管能力,以高水平法治护航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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