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程序的指引
为帮助经营主体了解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相关法律规定及流程设置,引导其按照规定及时申请备案并正确提交备案材料,明确商标使用许可效力,激发市场活力,防止因不规范的商标使用许可行为导致混淆误认、产生其他不良影响或者引发权利纠纷等,制定本指引。
一、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及其重要意义
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与商标注册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约定的权利范围内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
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在约定的期间及地域范围内,分离出一部分许可他人有偿使用或者全部许可他人有偿使用。商标注册人为许可人,使用商标的一方为被许可人。商标使用许可不同于商标移转转让,不发生所有权的变化,是商标注册人充分行使其权利,更好发挥商标作用的一种行为。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社会公众可在“中国商标网-电子公告”栏目中查询具体信息。适格主体经真实意思表达协商一致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并不受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影响,但未经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商标使用许可类型
按照许可双方当事人所负权利义务的不同,商标使用许可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商标普通使用许可、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和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可结合商标情况、经营策略等因素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对许可类型、许可范围、许可期限、使用方式、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范围、质量保证、违约责任等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自由约定。
在商标普通使用许可中,可能同时存在多个被许可人,各被许可人可以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但均不享有排他的商标使用权,许可人可自行使用被许可商标,也可将商标许可给多个第三人使用。
在商标排他使用许可中,被许可人可以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并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即许可人仅能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一个被许可人使用,不得再许可给任何其他人使用,但许可人本身可以在约定的范围内自行使用。
在商标独占使用许可中,被许可人具有最强的独占使用权,即除被许可人外的任何人不得在约定期间及地域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许可人不仅不得再将同一商标许可给任何其他人,许可人本身也不得在上述约定范围内自行使用。
除以上区别外,在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提起诉讼,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三、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程序
(一)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准备工作
为明晰注册商标使用权归属,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权利界限不清,许可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对不限于以下事项的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1.商标基础信息
许可双方当事人应明确约定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号、商标图样等基础信息。涉及在同一合同中许可使用多枚商标的,应详细列明每枚商标的相关信息。
2.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信息
许可双方当事人应明确约定许可使用的具体商品或者服务类别及项目,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不得超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范围,且两者的名称应当相同。
3.许可使用形式
许可双方当事人应明确约定允许许可人及被许可人对商标的具体使用方式、地域范围等信息。
4.许可期限
许可双方当事人应明确约定许可使用期限,许可使用期限不应早于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也不得超过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同时,也不应与许可人及被许可人的存续期间存在冲突。
5.许可类型及限制
许可双方当事人应明确约定商标使用许可类型,并结合普通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及独占使用许可的特点,对许可人及被许可人的行为及限制进行明确约定。
6.商品质量保障
按照商标法相关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商品质量保障相关权利义务及具体措施进行细化约定。
7.违约责任及其他
许可双方当事人可以对违反合同约定后应负担的违约责任、处理方式等,以及其他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内容进行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