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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1-09-08   阅读次数:169

为了确保是市场商户经营的商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做好为采购商、消费者服务,特就商品质量检查制定以下制度

第一条 市场经营者必须对经营商品的售前”、“售中”售后活动,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要求,进行经常性的自我监督与整改

第二条 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必须对场内经营商品的售前”、“售中”售后活动,进行经常性的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 市场对ABCDEFGHIK十个区块建立网格监管责任制为主的巡查检查机制,根据商品质量和消费者投诉情况,有针对性的及时组织市管人员参加例行或突击检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顿、帮助和改进对有违法行为者,及时作出预警处理。

第四条 对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进行巡查检查。重点检查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等

第五条 对市场经营者经销的商品和经营行为进行巡查检查。重点检查商品是否有批次质量合格证明;商品包装标识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规格、等级;商品的商标广告是否有侵权、违法使用行为和虚假、误导宣传内容;经营者是否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 对市场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台帐登记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巡查检查。重点检查进货时是否索证索票并分类建档;是否有进货检验和自身抽查记录;票证是否齐全、符合要求;是否建立进货台帐。

第七条 坚决贯彻执行《维护消费者权益法》,认真做好售后服务,应当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及时对特定的商品交易市场进行检查,并认真处理投诉、举报。

第八条 市场内经营者要虚心接受市场管理方、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等各级行政职能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和商品质量检验抽查,主动配合商场管理部门及时做好整改工作,不得拒绝与抵制。

第九条 经营违反相关制度,有经营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有造成危及人身健康和安全和严重影响市场信誉者,一经发现或消费者举报投诉,市场有权追究经营者违约责任并报送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第十条 市场管理部门或人员,没有严格履行本制度有关规定而失职者因工作差错造成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事故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以工作绩效扣分、通报批评、降职降薪,直至辞退的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江苏华东五金城管理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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