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商品市场的质量信誉,及时有效的化解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交易质量纠纷,市场施行先行赔付制度。
第一条 先行赔付,是指消费者在本市场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时,经与经营者协调不果,投诉至工作站,由市场主办单位给予先行赔付。
第二条 市场设立先行赔付基金,赔付基金由市场主办单位根据市场与经营业主签定《市场商铺经营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进行筹集,进入市场经营的各类经营者事先应向市场主办单位支付适当的经营保证金,额度可视所经营商品的价格而定。
第三条 赔付基金由市场主办单位统一保管,专款专用。某经营户先行赔付专营基金透支时,由市场主办单位追交,未作赔偿和未用完的经营保证金,经营者撤场时由市场主办单位无息退还。
第四条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消费者可获得先行赔付:销售商品数量不足的,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销售过期、变质商品的,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市场主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损失的程度作出先行赔付,赔偿作出后,将经营者的不良行为计入信用档案。
第五条 市场内的消费者受理投诉站负责处理先行赔付工作。受理时先作调解,再予以先行赔付。消费者对处理意见或结果不能接受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提请处理。
第六条 对每件要求先行赔付的处理结果要由市场主办方代表、受陪人和经办人签字,并建立档案资料。
第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江苏华东五金城管理有限公司。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