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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五金城知识产权保护系统制度建设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11-13   阅读次数:210

第一条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保护企业的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单位依法享有或持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以及与上述知识产权相关或相交叉的法律事务;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事务。

(1)专利权:主要指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专利权。

(2)商标权:主要指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3)商业秘密:分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技术秘密如工艺、配方、数据、程序、设计、制作方法等;经营秘密如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经营策略、价格、招投标文件等。

(4)著作权:包括以多种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署名权。包括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  

第三条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采取法律手段和自我保护手段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四条  商标权、商业秘密归属于企业所有。

第五条  专利权归属:执行企业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企业,申请被批准后,该企业为专利权人。

第六条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力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设计认为专利权人。

第七条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研究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立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八条  利用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等法律手段维护企业的知识产权,通过自我保护的方式维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等智力成果。

第九条  政策法律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及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工作,并协助各企业、各职能部门做好知识产权的维权和保护工作。

第十条  由技术部门负责企业的专利申请工作;技术部门负责办理本公司专利申请及有关生产工艺、设备、技术资料等技术秘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供应部、销售部门、设备部负责招投标文件、产品货源、采购价格、客户资料、销售渠道等经营秘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运用经济手段、合同手段、内部保密等制度进行管理。

1、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企业成立商业秘密保护领导小组,原则上由政策法律室人员兼职。日常工作机构设在政策法律室。负责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和认定工作;密级的确定;对外接待保密管理办法的制定;涉及商业秘密的要害部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制定等工作。

3、政策法律部门负责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商业秘密保护方式的制定;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使用和销毁管理办法;职工保守商业秘密管理办法;传真机、计算机和通讯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对企业在商业秘密管理中遇到的各项法律事务提供指导、咨询服务。

4、通过合同手段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企业人事部门负责与有关涉密人员订立保密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保密条款,进而实现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5、对部分技术申请专利,保留核心技术秘密,使他人难以利用全套技术。

第十三条  以企业名义设立机构、签订技术合同、签订重大经济协议或从事各种经济活动时,必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或批准。

第十四条  对外签订的技术合同,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经技术开发部门审查。擅自签署的,企业不予承认,将追究签署者的责任。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的转让,必须经技术开发部门、安全生产部、政策法律部门会审同意,报企业领导批准和备案。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十六条  企业每年末对保护知识产权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各部门有权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侵犯企业的知识产权。对于违反本规定而使企业的权益受到损失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甚至除名,并责成当事人及时改正、挽回影响,对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责任。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之规定,保护本地企业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促进本企业及所属单位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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